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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部「政府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查核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借款人死亡,其繼承人應辦理繼承更名手續之相關疑義1案

內政部106.11.27台內營字第1060816431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公司106年10月16日一總消管字第10600103477號函辦理。

二、政府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係為振興景氣,促進內需產業發展及整體金融之穩定,由本部編列預算補貼房貸利息;有關適用對象之規定,係鑒於資源分配之有限性;為防止人頭戶問題及利於金融機構授信審核作業,民眾申辦本專案貸款時,購置住宅之所有權人與借款人應為同一人。爰於政府優惠購屋專案貸款查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6點規定:「查核機關應查核本貸款借款人於查核日前是否仍為該住宅之所有權人。」另參酌中央銀行業務局89年10月27日(89)台央業字第020035698號函說明三:「該二方案之借款人若於借款期間內死亡,繼承人承受其貸款餘額者,得續享受該項優惠利率。」,於本要點第8點規定借款人於借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繼承該房屋所有權,於本部通知之期限內洽承貸金融機構完成繼承更名手續,以符本要點第6點之規定,得就借款餘額續享政府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之優惠利率。

三、關於貴公司上開號函說明二略以:「本行於辦理上開繼承更名手續時,如遇繼承人有多人之情形,繼承人常要求以繼承人其中一人之名義擔任借款人,並以其他繼承人為擔保物提供人(即義務人),以簡化作業程序,是否符合前開作業要點第8點所稱『借款人名義變更』......」1節,依本要點第6點規定及政府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之規範意旨,因住宅之所有權人及借款人應為同一人,如借款人之繼承人繼承該房屋之所有權,繼承該房屋之所有繼承人並依本要點第8點規定辦理繼承更名手續,自得就貸款餘額之全部續享優惠利率;如繼承人中,有部分繼承人未辦理繼承更名手續,致與金融機構授信審核作業資料未符,其繼承貸款餘額之部分自無法續享優惠貸款利率。至其他依本要點第8點規定辦理繼承更名手續之繼承人,仍得就其繼承貸款餘額之部分,按其繼承比例續享優惠貸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