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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核定之「綠色矽島願景與推動策略」方案中,本部檢討辦理建築師法第37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2.06.10.台內營字第0920007278號

說明:

一、復貴會92年5月21日公法字第0920004615號函。

二、貴會91年6月25日公法字第0910005907號函檢送貴會執行「綠色矽島願景與推動策略」法規檢討專案計畫(內政法規)協商會議紀錄中,有關討論案二決議事項,本部業已91年7月1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09083號函請各建築師公會辦理在案,另討論案一決議事項,本部前於91年11月8日及12月3日召開法規委員會審查建築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惟為求法規之周延性及完整配套,決議請本部營建署審酌各法規委員及相關單位意見後,再送法規會審理,合先敘明。

三、查貴會92年4月2日公壹字第0920002916號函略以:「按建築師法第37條規定,指建築師受取酬金標準應依『建築師酬金標準表』辦理;而本會公處字第092007號處分書係認為,現行由貴公會(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統一訂定之建築師酬金標準表,係依照建築物類別,規定不同之上、下限酬金標準,實有約束會員建築師從事價格競爭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應予停止適用,並非指建築師公會不得依建築師法另訂適法的酬金標準替代方案。」另貴會92年3月24日公壹字第0920002573號函請本部針對有關建築師公會依據建築師法第37條規定統一訂定酬金標準相關事宜,提供意見乙節,本部已於92年4月1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04901號函(諒達)復貴會略以:「建築師公會仿日本『建築士事務所之業務報酬算定指針』替代現行訂有上下限之業務酬金標準乙節,經查該指針係日本計算建築酬金之方法,如貴會認為上開方式較符合公平交易法意旨,本部將函請建築師公會參酌日本方式研擬修正現行建築酬金計算方式,屆時並請貴會提供寶貴意見。」在案,一併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