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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學校興建室內游泳池、活動中心、辦公室、教職員餐廳、學生餐廳等非供教學使用之建築物,得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限制。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1.04.23.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3115號

說明:復台北市政府工務局91年3月8日北市工建字第09152483500號函及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91年4月12日建師全聯(九一)字第018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