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程序及全面改選合法性等情之疑義1案,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1.14國署建管字第1140000003號函
說明:
一、復貴會113年12月30日113123001號函。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又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部分委員辭職,其會議如何決議之疑義1節,本署(前營建署)102年9月3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57497號書函(如附件)已有釋示。倘涉爭議,係屬私權,自宜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組設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