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函詢公寓大廈內建築物地點合乎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變更用途使用,是否需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4.26.營署建管字第0932906479號
說明:
一、復貴局92年12月31日建使字第0925414961號函。
二、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係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管理委員會依條例第29條規定成立,其職務內容依條例第36條之規定,因此,管理委員會之成立目的、選任方式、及其職務範圍揭有一定之規範,區分所有權人亦得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方式,要求管理委員會依該決議來執行。又按條例第37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關公寓大廈內建築物地點合乎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規定之變更用途使用,經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尚無需經管理委員會同意之規定。如貴局認為執行上有疑義,請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送署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