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青年安心成家申請人○○○君以新婚條件申請租金補貼,其所附戶籍謄本記載○○年○月○○日結婚,○○年○月○○日申登,應以何日期認定為結婚日期疑義一案
內政部98.5.14台內營字第0980804420號函
按「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點第9款規定:「結婚日:戶籍謄本結婚登記之日期。」,本案申請人所附戶籍謄本既已記載:「……民國○○年○月○○日與○○○結婚。……」,爰應以戶籍謄本登載之結婚日期認定之。
內政部98.5.14台內營字第0980804420號函
按「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點第9款規定:「結婚日:戶籍謄本結婚登記之日期。」,本案申請人所附戶籍謄本既已記載:「……民國○○年○月○○日與○○○結婚。……」,爰應以戶籍謄本登載之結婚日期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