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研商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註四)設計之建築物,其有頂蓋之開放空間,是否應計入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及建築物造價案,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內政部函 82.03.23.台內營字第82721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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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本案經會議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計之建築物,所留設之開放空間具有頂蓋者,其面積應包含於同辦法第5條所稱之「基準樓地板面積(FA)」之內,且應計入「地面上各層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ΣFA),並計算建築物工程造價。
二、為加強開放空間之使用管理,依本辦法設計之建築物,於核發建造執照與使用執造時,應於執照上註記「本建築物係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設計,其留設之開放空間應常時開放供公眾通行或休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