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第45條有關征收、標售作業程序,請照說明2辦理。
內政部函 75.04.30.台內營字第387712號
說明:
一、復貴府75.04.08.府工建字82383號函。
二、案經本部營建署75.04.21.邀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省市政府地政處、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等有關機關開會研商,決議如次:
(一)建築法第45條第1項範圍內之土地,其上如有違章建築存在,依省市政府對違章建築收補償有關規定處理;其上如有農作物,則依一般土地徵收有關規定處理。
(二)建築法第45條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範圍,係以省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認定應合併使用之土地範圍為準。其應合併使用之土地依建築法第45條規定辦理。
(三)省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與深度以外應合併使用之土地,如屬公有者,是否仍依建築法第45條第3項規定辦理,俟專案報請行政院核示後再行核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