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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國89年1月26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前己興建農舍,其坐落為非屬耕地之農業用地申辦土地分割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除依土地法第31條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者外,自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分割;至該農業用地之管制,應請參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令 91.04.26.台內地字第0910070765號

說明:

關於民國89年1月26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前己興建農舍,其坐落為非屬耕地之農業用地申辦土地分割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除依土地法第31條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者外,自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土地分割;至該農業用地之管制,應請參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