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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科學園區特定區計畫內自擬細部計畫已逾法定期限,應恢復為保護區疑義案

內政部82.11.16台內營字第八二○六二二九號函
查本部八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台 內營字第九三七九八四號轉函貴府經本部核定,並報奉 行政院八十年六月二十日台八十內字第二○一五五號函准予備案之「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內,變更內容編號寶山鄉雙溪段雙溪小段四九六地號等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道路案附帶條件6.規定略以:「本住宅區之土地權利關係人或開發者應自本計畫發布實施日起二年內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逾期應恢復為保護區。...」在案。上開通盤檢討案既已於八十年七月二十五日發布實施迄今已逾二年,上開主要計畫住宅區之土地權利關係人或開發者未能於二年內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自應請本案原擬定都市計畫機關(貴府),依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法令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於上開特定區計畫下次通盤檢討案時依法檢討變更恢復為保護區,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