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貴府函詢OOO等57戶申請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98.7.8營署宅字第0982913115號函
一、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申請戶,其財稅資料若顯示為0筆房子,但該戶目前仍有公教貸款、中央銀行政策性房貸或政府其他政策性房貸正在貸款中,請依內政部98年7月1日台內營字第0980806032號函辦理。
二、青年安心成家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戶,其財稅資料若顯示為0筆房子,但該戶目前仍有公教貸款、中央銀行政策性房貸或政府其他政策性房貸正在貸款中,請查明申請戶是否有政府其他優惠住宅貸款尚未清償,但該住宅已移轉予他人?若有不符該政府優惠住宅貸款相關規定者,則應依該貸款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至於青年安心成家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戶是否符合本補貼相關規定一節,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3點第5項:「已取得政府其他購置或修繕住宅補貼資格而申請第一項第二款之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接受貸款利息補貼前願放棄原有住宅補貼資格,並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及第20點規定略以:「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貼機關應終止利息補貼;……(四)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爰若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戶辦有政府其他政策性房貸,但符合相關申請條件,則得核予補貼證明,惟其應依前開規定放棄原有住宅補貼後,始得洽承貸金融機構辦理本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