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署97年7月16日「研商建築物陽台設置生活雜排水管路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7.24.營署建管字第09729125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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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9條及建築設備編第29條第1項第11款、第12款規定,「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除依下水道法令規定排洩至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集中處理場者外,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並排至有出口之溝渠,其排放口上方應予標示,並不得堆放雜物。…前項之生活雜排水係指廚房、浴室洗滌水及其他生活所產生之污水。…」、「給水排水管路之配置,應依左列規定:…11、未設公共污水下水道或專用下水道之地區,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皆應納入污水處理設施加以處理,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口應高出排水溝經常水面三公分以上。12、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之排水管路應與雨水排水管路分別裝設,不得共用。」是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上開建築技術規則業明文規定,除依下水道法令規定排洩至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集中處理場者外,皆應納入污水處理設施加以處理,且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之排水管路應與雨水排水管路分別裝設,不得共用。
二、案經本次會議討論,現行建築師於規劃設計建築物及其陽台時,業已依照前揭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檢討裝設雨水排水管路與生活雜排水管路,惟考量國人常於陽台使用洗衣機之習性,是對於集合住宅設有陽台之每一住宅單位,應至少於一處陽台設置生活雜排水之排水管路,以避免洗衣機產生之生活雜排水,經由雨水排水管路逕為排放。
三、另臨時提案有關民眾97年7月4日本署署長信箱(案號:161275)陳為申請工廠登記,有關冷氣的冷卻水應否排放至污水下水道乙案,因涉個案事實認定,宜請陳情人檢具具體資料圖說逕向當地政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