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請建築物未達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章特定建築物之適用範圍,是否仍適用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註)之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9.07.台內營字第9012415號
說明:
一、復貴局90年8月7日九○工建字第30802號函。
二、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一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明定:「工廠類,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五十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七十平方公尺者」屬特定建築物。本案申請工廠類建築物之面積未達上開規定,自不受同編第五章有關特定建築物及「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