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市場用地,不依獎勵投資辦法申請,而依貴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申請設立公民有市場,其三樓以上可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作立體多目標使用
內政部75.1.15台內營字第三七二五四五號函
按已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所有權(使用權)之私人或團體,擬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開發公共設施時,仍應依省(市)獎勵興辦公共設施辦法之規定辦理,前經本部74.11.11七十四台內營字第三六二八六六號函規定在案。
次查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解釋,應以法條固有之效力為其範圍,自法規生效之日有其適用,惟該解釋令發布前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所持見解縱與解釋不符,除經上級行政機關對該特定處分明白糾正者外,亦不受解釋令影響而變更,前經行政院61.6.26台(61)財六二八一號令解釋有案。準此,本案市場用地於本部前開號函發布前,業經貴府依貴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核准設立公民有市場者,准其按原核准多目標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