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台中市西屯民有零售市場十二處固定攤位未領使用執照擅自使用,違反建築法第25條及同法第86條第1項第2款處罰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0.09.14.台內營字第035361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0建四字第91566號函。

二、本案依台中市政府工務局原函所敘台中市西屯民有零售市場係於民國63年申領建造執照並動工興建,倘在該建照未逾期作廢前之有效施工期限內,未按原核准設計圖說興建之建築物(十二處固定攤位)在未經報請竣工查驗領得使用執照之前,亦不得擅自使用,其有擅自使用者既仍為施工中之建築物,則顯屬違反建築法第58條第7款之規定,本案應請貴廳查明實際情形依據法令規定本於職權逕為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