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財政部賦稅署所移貴縣稅捐稽徵處函為欠繳工程受益費送法院強制執行案件,貴縣沙鹿鎮公所以未編預算及民眾反彈為由而撤回執行疑義案
內政部89.12.16台內營字第八九一二六七八號函
一、查工程受益費逾期超過一個月經催繳而仍不繳納者,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由經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又工程受益費之徵收,以土地及其改良物為徵收標的者,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係以稅捐稽徵機關為經徵機關。
二、欠繳工程受益費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相關作業,依前開法條規定貴縣稅捐稽徵處既為經徵機關,係法律明定移送強制執行相關作業之機關,移送法院執行案件是否撤回,該處自得不受委託機關之拘束,惟該工程受益費仍應依法徵收之。至於九十年以後工程受益費執行期限問題、本部業另案協調法務部研處後另案通案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