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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興建農舍,申請人可否將十公里範圍內所有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作為法定空地合併檢討,面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規定「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者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之限制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1.02.27.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2053號

說明:

一、復貴府91年1月8日府工建字第09036737000號函。

二、按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係為農牧經營生產使用為主,又供農民自住及供倉儲使用農舍以外之配合用地,應非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本部87年1月7日台內營字第8609220號函已有明示。是有關本案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其十公里範圍內所有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作為配合用地合併檢討,依本部上開函示,既非建築法第11條所稱之法定空地,應無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規定「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者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