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部計畫書之事業或財務計畫中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擬俟市地重劃完成後,再行核發建築執照,俾健全都市發展案
內政部77.10.24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號函
案經轉准法務部77.10.5法77律一六八四五號函復略以:「按都市計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未發布細部計畫地區,應限制其建築使用...。則已發布細部計畫之地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似不宜任意限制人民建築使用。本件土地如係已發布細部計畫之地區,僅由主管機關於細部計畫書之事業或財務計畫中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於重劃完成後,再行核發建築執照,則此項對人民權益所為之限制。並非以法律規定,難謂適法。」,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仍請依本部77.7.21台(77)內營字第六一二三七六號函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