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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申請承購國民住宅者,其配偶持有之住宅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是否得視為無自有住宅乙案

內政部94.4.20台內營字第0940082726號函
按本部89年5月19日台內營北管字第8985628號函釋略以:「……因九二一震災致房屋全倒之受災戶,如經縣(市)政府查核,除擁有受災房屋且經政府公告即將拆除外,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其他自有住宅,得視為無自有住宅,……三、……因配合公共工程致須拆除房屋之拆遷戶,如經縣(市)政府查核,除擁有拆遷房屋若確經政府公告徵收且即將拆除外,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其他自有住宅,得視為無自有住宅。」本案申請承購國民住宅者,如其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持有之建築物經鑑定為必須拆除重建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並經縣市政府備查有案者,且其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其他自有住宅,得比照上開函釋意旨,視為無自有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