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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公共設施用地可否於無償撥用後,獎勵民間投資疑義

內政部84.4.18台內營字第八四七二四六二號函
案經本部於本(八十四)年三月廿二日相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次:本案台北市中正區都市計畫編號一二○七、K○1、K○2停車場用地,依台北市政府報請行政院核准之撥用計畫,係供台北市政府自行興建停車場之用,自應由台北市政府依撥用計畫使用,如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即與原核准之撥用目的不合,要與無償撥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否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疑義無涉。惟台北市政府認為確有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必要,應請依法撤銷撥用後,依有關獎勵民間興建公共設施或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之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