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立之私立學校,申請建築執照無須辦妥法人登記,但須檢附教育機關准予籌設學校之證明文件予以辦理。
內政部函 62.05.11.台內地字第536672號
說明:本案經內政部邀集司法行政部、教有部、台灣省政府及本部等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一、新設立私立學校在未辦妥法人登記前申請建築執照時,起造人應以私立學校之創辦人或董事之名義提出申請,並須檢附教有機關准予籌設學校之證明文件。二、前項建築物建築完竣後,辦畢財團法人登記,得依內政部49.10.22.台內地字第45566號函規定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物總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