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本(九十)年九月七日召開之研商「汽車修理業得否於臺灣省轄都市計畫工業區內申請設置案」會議紀錄
內政部90.9.25台內營字第九○八五五一六號函
結論:
一、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六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都市計畫工業區劃設之目的,係為促進工業發展之需要,經認定屬工業使用之項目,應均得申請設置,而非僅供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需辦理登記之工廠設置。本案汽車修理業(含汽車保養所、乙種汽車修理廠及甲種汽車修理廠)依其使用性質、服務對象及範圍,應屬工業使用之項目,且為無污染性之工業,除特種工業區依規定應供特種工業使用外,得於臺灣省轄都市計畫甲種、乙種及零星工業區內申請設置,並將於本次配合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決議修正上開施行細則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中增列汽車修理業一項,以資明確。
二、另,為配合本次經濟發展諮詣委員會議有關縮短都市計畫辦堙期限及放寬都市計畫工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之決議,配合修正前開施行細則相關條文修正草案部分,請業務單位參考與會代表所提意見妥予修正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