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山坡地保育利用區範圍內之都市計畫(住宅區),其基地無法再合併達一百八十平方公尺,應否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10條之規定辦理疑義案,請查照轉行。
內政部函 84.09.07.台內營字第8405964號
說明:
一、復台灣省政府建設廳84.07.18.84建四字第75832號函。
二、申請基地如因道路拓寬或因都市計畫逕為分割造成面積未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又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或其他原因無法合併一百八十平方公尺時,得依直轄市、縣(市)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由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逕為勘查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