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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案無須送地方議會審議

內政部70.9.9台內營字第四二○六八號函
都市計畫案應否送議會審議,前經本部65.9.11台內營字第六九八一○四號函示:「按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應依都市計畫法所定程序為之,此項程序包括送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此為都市計畫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廿三條、第廿八條、第七十四條所明定,自應從其規定。復查「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及「台灣省各縣市議會組織規程」並未規定議會有是項審議權,自無須送請議會審議。」在案。惟如各級民意代表對各該都市計畫案有意見時得於各該都市計畫公開展覽期間逕向該管政府提出,作為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各都市計畫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