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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第九點但書有關「依都市計畫整體規劃設置」之適用疑義

內政部84.5.11台內營字第八四○二九二九號函
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作較大規模之商業活動使用,如係由政府於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整體規劃設置,當已對其必要性及交通衝擊有充分之考量。故前揭方案第九點但書有關「依都市計畫整體規劃」乙詞,係指在都市計畫中整體考量該地區發展規劃設置而言;其辦理程序,應依都市計畫法所定都市計畫擬定、變更程序為之。至其適用範圍,應以政府基於實際需要設置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