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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基地面積未達1500平方公尺是否得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第1項第3款限制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99.12.10.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810549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杜金木建築師事務所99年11月1日申請書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第3款規定『基地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其為單向進出口,且車位數達50輛者,車道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是車道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者,係指基地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單向進出口且車位數達50輛之停車空間。」前經本部89年6月12日台內營字第8983675號函業釋示在案。上開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第3款於93年2月5日修正為「基地面積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坡道)。其供雙向通行且車道服務車位數未達50輛者,得為單車道寬度;50輛以上者,自第50輛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係修正該款後段車道應為雙車道寬度之規定依各車道服務之停車位數量計算,復於99年5月19日發布修正該條文將該款移列同條第1項第5款。

三、現行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第1項第5款前段有關適用基地規模之規定,與本部89年6月12日前揭函釋示之原同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尚無差異,是現行第6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車位至汽車進出口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間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者,依本部89年6月12日前揭函釋意旨,有關基地面積仍係指在1500平方公尺以上始有其適用,至基地面積未達1500平方公尺者,得不受上開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0條第1項第5款現行條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