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物經法院拍定後,其座落基地所有權人未依法主張優先承購時,該建物承買人對座落基地是否有法定地上權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72.10.24.台內營字第185010號
說明:
一、依據○○○君等72.09.12.申請書辦理。
二、查依強制執行第98條段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本案建物既經○○○等二人依法拍定,並經法院發給不動產移轉證書,揆諸首揭規定,○君等業經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當無疑義。惟查「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而房屋所有權與基地地上權為各別不同之不動產物權,自不因上訴人之取得房屋之所有權而當然取得基地之地上權。」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687號著有判例。從而本案雖經土地所有權人放棄土地法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但依上開判例所示,其地上房屋承買人並非當然取得地上權。
三、民法第876條第2項,係指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於拍賣時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本案情節與上開規定迥異,尚難比附援引,認有法定地上權之存在。
四、影送原函及附件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