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營造廠合併改組為公司,其合併前承攬之工程由原獨資營造廠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7條之規定繼續完成,改組後之公司拒不會同申請使用執照時,得由起造人依建築法第70條之規定單獨申請之。至該合併前之獨資營造廠如有欠稅,應依財政部66.06.25.台財稅第34117號函之規定辮理。
內政部函 66.08.16.台內營字第743031號
說明:
一、復貴局65.11.22.北市工字第68110號函。
二、檢送上開財政部函影本乙份。
內政部函 66.08.16.台內營字第743031號
說明:
一、復貴局65.11.22.北市工字第68110號函。
二、檢送上開財政部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