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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為原核准建築執照基地法定空地,因變更都市計畫道路分割,該道路對側原屬法定空地之土地得否另案申請建築執照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06.22.營署建管字第1040036743號

說明:

一、復貴府工務局104年6月2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433838600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旨揭都市計畫道路對側之土地,倘經貴府認定屬法定空地者,按都市計畫管制層面,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建築基地未改建前,不因部分基地土地受都市計畫道路開闢之因素而改變性質。惟原基地重建時,應視為二基地分別計算建蔽率與容積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