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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用地以建築教學設施,學生宿舍及教職員單身宿舍為限


內政部59.9.16台內地字第三八二九八八號代電
學校用地以建築教室、實驗室、禮堂、辦公廳舍、圖書館、體育館等有關教學設施及學生宿舍、教職員單身宿舍為限,不得建眷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