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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研商起造人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應否另行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函 82.05.31.台內營字第8272434號

結論:

一、按建築物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申請變更設計,依建築法第39條規定,除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外,仍應依照同法第30條規定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辦理。

二、前項申請變更設計,如不抵觸原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規定內容者,其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得以原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