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10月1日府建使字第1130372417號函辦理。
二、按「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並作成紀錄表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昇降設備組件耐用基準參考表應併同維護保養紀錄表,按月檢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昇降設備安全檢查頻率,規定如下:一、昇降送貨機每三年一次。二、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每三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三、供五樓以下公寓大廈使用之昇降機每二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年一次。四、前三款以外之昇降設備每年一次。但建築物經竣工檢查合格達十五年者,每半年一次。管理人應於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內,自行或委託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構申請安全檢查。」為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5條所分別明定。
三、考量建築物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尚須向事業單位申請接水接電,並完成其餘相關工程後, 始有使用者進入使用之情況,且尚待起造人或管理權人委託專業廠商執行保養事宜。據此,建築物昇降設備首次申請安全檢查時,起造人或管理權人如經檢附該設備專業廠商維護保養委託書與使用執照及竣工檢查使用許可證等資料影本, 向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申請開放安全檢查授權碼取碼作業,經主管建築機關確認委託書生效日未逾竣工檢查使用許可證使用期限且自委託書生效日起專業廠商均有按月上傳保養紀錄後,即予以開放取碼辦理安全檢查。
四、至彰化縣政府來函所詢事宜,涉屬個案事實認定,請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