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貴府函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4條之3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疑義釋示乙案,復 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4.15.營署建管字第1030020148號

說明:

一、復 貴府103年3月31日府都建字第1032603442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4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業明定:「都市計畫地區新建、增建或改建之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一、於法定空地、建築物地面層、地下層或筏基內設置水池或儲水槽,以管線或溝渠收集屋頂、外牆面或法定空地之雨水,並連接至建築基地外雨水下水道系統。......前項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規定,於都市計畫法令、都市計畫書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是以,建築物設置之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得就屋頂、外牆面或法定空地擇一以管線或溝渠收集雨水,惟如於都市計畫法令、都市計畫書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