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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細部計畫各項公共設施預定地逕為分割者,依建築法規定不能單獨建築使用,可否緩徵案


內政部71.8.11台內營字第九三○九七號函
本案能否適用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屬於事實認定問題,如其土地確係被政府徵收致剩餘面積依建築法規定不能單獨建築使用時,依照上開條文規定自應准予申請緩徵,否則即不能適用上開條文之規定,請高雄市政府根據實際情形及法令規定逕予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