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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診所之病房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防火門開啟方向規定疑義,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109.6.9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10580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鄭復綱建築師事務所109年5月28日致該署署長信箱電子郵件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規定「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另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條規定,醫療機構分為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3大類,其中診所含診所、中醫診所、牙醫診所、醫務室及衛生所,又同標準第9條及第10條規定,診所(含診所、中醫診所、牙醫診所、醫務室及衛生所)得設置一定數量以下之病床。診所與上開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所列醫院同為醫療機構,並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定得設置病床,診所(含診所、中醫診所、牙醫診所、醫務室及衛生所)病房之防火門連接走廊者,得適用上開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但書規定,免朝避難方向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