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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退縮建築者,未經退縮地所有權人同意,得否逕予退縮達規定寬度申請建築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84.09.07.台內營字第8400039號

說明:

一、復貴廳84.08.07建四字第81747號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及本部75.11.11台內營字第450586號函釋規定,應退縮之範圍土地,為屬畸零地者,仍應先予合併取得退縮地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方得申請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