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審查托兒所及幼稚園房舍發生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8.19.台內營字第322278號

說明:

一、依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74.07.31北市工建字第639220號函辦理。

二、按托兒所,依兒童褔利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為兒童褔利設施,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七條第四款審定之;幼稚園依幼稚教育法第二條為幼稚教育設施,得依同條第五款審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