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非公共建築物得否準用「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註一)第三項己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放寬相關檢討規定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6.22.營署建管字第0962909896號
說明:
一、依奉交下貴府96年6月12日府授都建字第09676167200號函辦理。
二、按旨揭原則第2點略以:「適用之建築物:係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70條所定『公共建築物』並於85年11月27日同編第十章修正發布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且應依同編第十章規定辦理之建築物。」故非公共建築物尚無上開原則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