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3.08.11.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5722號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7月8日府工管字第0930099893號函。
二、按「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5條所明文。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參閱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2章第2節訴訟參加及行政程序法第174條),條例雖未對利害關係人予以定義,然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應屬之。故有關原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已遭法院拍賣移轉後,可否依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調閱或影印該條所定文件時,涉有無利害關係,須視具體個案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