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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下水道法第1條及施行細則第2條所稱「指定地區」之外達一定規模,是否應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乙案

內政部96.3.7台內營字第0960801006號函

一、下水道法第1條規定之立法宗旨為「為促進都市計畫地區及指定地區下水道之建設與管理」,故其適用範圍應以「都市計畫地區」及「指定地區」為限,先予說明。

二、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2條稱「指定地區」為水污染管制區、自來水水源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工業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前述「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係授權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環境特性及環境保護需要,指定已有下水道需要之地區為下水道應建設管理地區。來函所稱達一定規模,如係指下水道法第8條及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應建設專用污水下水道之規模者,主管機關得本諸權責,予以指定為應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之地區。本案所詢是否應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請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