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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依使用執照存根聯補發使用執照,應否由原起、承監造人會章申請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8.03.29.台內營字第8872603號

說明:

一、復貴局83.02.06.北市工建字第8830349100號函。

二、關於本部87.12.02.台(87)內營字第8773414號函同意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意見,依使用執照存根聯申請補發使用執照以認定為合法房屋乙案,係基於原使用執照既經依建築法第70條規定辦理,自毋庸另由原起、承、監造人會章申請補發,以資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