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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彰化縣政府為處理北斗鎮北勢寮段290之14地號鎮有畸零地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9.02.13.台內營字第00892號

說明:

一、復69.01.21.(69)建捌字第003295號函。

二、按公有畸零地,除其面積在六一六平方公尺以下或地界曲折,面積狹長而面積在一三六.八平方公尺以下者,得讓售予地方政府認定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外,使用或管理機關於建築使用或處分時,應先依建築法第44條及同法第45條規定程序申請與鄰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為公有畸零地處理原則第2、4、5項所明定,本案自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