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府函為非都市土地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興建農舍,是否有最小建築面積及其居室設置等相關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2.10.營署建管字第0930006019號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1月19日府工建字第0920301052號函。
二、按農舍係指供農民自用之住宅及倉儲使用之房舍;農舍供倉儲使用部分所占面積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本署90年1月2日89營署建管字第48541號函已有明釋。本案申請興建之建築物若未具有供居住使用之房間,當非屬上開函所稱之農舍。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2.10.營署建管字第0930006019號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1月19日府工建字第0920301052號函。
二、按農舍係指供農民自用之住宅及倉儲使用之房舍;農舍供倉儲使用部分所占面積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本署90年1月2日89營署建管字第48541號函已有明釋。本案申請興建之建築物若未具有供居住使用之房間,當非屬上開函所稱之農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