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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物由室內進出屋頂平臺之防火門是否需向避難層方向開啟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109.2.4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1452號函

說明:

一、復貴會108年12月11日新北市建師字第1488號函。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6條第5款規定「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上開規定所稱「避難方向」,原則上指通往避難層屋外之方向,但連接屋頂避難平臺之防火門,則應朝屋頂避難平臺方向開啟,本部營建署95年3月21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04794號函已釋示有案。連接屋頂平臺之防火門,非屬居室通往避難層屋外需通過之出入口,該防火門之開啟方向尚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