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國道新建工程局擬申請辦理台灣地區高速公路路權範圍建築管理業務事宜」會議紀錄。
內政部函 79.06.30.台內營字第794646號
說明:
一、國道中山高速公路路權範圍業經本部68.06.15.台內營字第826651號函指定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為其主管建築機關有案,嗣後台灣區高速公路新建段路權範圍之建築管理,仍宜統由該局依建築法規定,申請指定為主管建築機關。
二、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為辦理建管業務,應請充實專業人力,設置專業單位,確實依據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三、有關本案高速公路網各段路權範圉,申請指定主管建築機關,請檢附路線核定函件及路線核定圖(比例尺不小於1比5000)等件,以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