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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風景區不得變更興建山莊社區


內政部65.11.5台內營字第七○五三六六號函
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四條前段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經查本案申請內容係變更新店鎮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風景區、保護區為住宅區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如該地區確實適宜作住宅區使用,應由該管鎮公所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