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遊樂區」內水利用地之堤防及保防用地,非屬營業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否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免徵工程受益費
內政部79.1.25台內營字第七六六七八九號函
一、案經函准經濟部78.12.15.經水字第○六一四七三號函復以:「依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第四條所定之堤防用地、水防道路、維護保留使用地及安全管制地等,均屬河川區域內之土地為土地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水利用地之一,該河川區域內之土地有其特定使用之目的,並無公共設施用地之規定。至於都市計畫「遊樂區」內水利之堤防及保防用地似宜參考上述水利法規辦理。」
二、都市計劃「遊樂區」係指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設之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其他使用分區之一種,至於其區內之堤防用地,除係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劃定者,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外,應依水利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都市計畫「遊樂區」內水利用地之堤防及保防用地,不符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免徵工程受益費之要件,依法不得免徵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