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已興建農舍之土地,得否於該農舍剩餘空地再申請設置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3.2.4營署都字第0932901521號函
按「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建築物變更使用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為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暨其執行要點第二點所明定。是以,本案農舍擬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時,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得依上開相關法令規定檢討辦理。至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土地已申請建築農舍,得否就剩餘之農地申請作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使用乙節,查類似案例本署業以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營署都字第0九一00五二六四五號函釋在案,檢附上開函影本乙份,請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