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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社區尚未興建使用之「社區商業中心」土地如需處分,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內政部77.2.1台內營字第五五九○六一號函
為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擬價購高雄縣五甲國民住宅社區尚未興建使用之「社區商業中心」土地,請先行評估目前是否有作價讓售之實際需要,又本案土地如需處分,非屬政府機關依國宅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就土地所為之處分,仍應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