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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局函為「區域計畫法編定之水利用地上有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之房屋如何認定」及「都市計畫範圍內風景區土地得否興建農舍」疑義案,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0.08.10.內授營綜字第01000806582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6月20日農授水保字第1000137239號函(諒達)副本、100年7月26日農授水保字第1000145977號函與本部地政司100年7月22日地司十發字第1000002433號書函辦理。

二、有關「水利用地上有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之房屋如何認定」乙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6月20日函說明二略以:「……水利用地自不得申請興建農舍……」本部地政司首揭函說明二:「……水利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並未包括『農舍』,故水利用地自不得興建農舍使用……」,次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土地使用編定後,其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築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在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建築物前,得為從來之使用。原有建築物除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綜上,水利用地上之房屋既非屬農舍,則非屬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管制之適用對象。

三、有關「都市計畫範圍內風景區土地得否興建農舍」乙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7月26日函說明二:「……都市計畫風景區……不屬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所稱之農業用地……」,自無得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次查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略以:「風景區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而劃定,以供下列之使用為限:一、住宅……七、農業及農業建築。……」業已明定。至風景區土地申請作農業建築使用疑義,前經本部召開會議研商獲致共識,並以100年5月4日內授營中字第1000803545號函送會議紀錄有案。